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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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貿職業學院章程
(2016年4月修訂)
序言
重慶經貿職業學院是2011年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市教委主管的民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創辦以來,學院秉承“自信與創新使人生更有價值”的校訓,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開放辦學、特色發展的辦學思想。以“服務區域經濟,辦人民滿意的現代職業教育為指導,以“能者治教、嚴謹治學”為辦學理念。學院以培養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經濟貿易類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主,兼以培養建筑、機械、電子、汽車多工程類技術技能型人才。學院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突出校企合作、工學結合、訂單培養;強化技能培訓,注重社會實踐。立足渝東南,服務重慶,面向武陵山區,輻射西部,為“一帶一路”和長江上游經濟帶建設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一線崗位需求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
條例》以及《重慶市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校名為重慶經貿職業學院,英譯為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mics And
Trade。英文縮寫CQET,學院網址為
http://www.lookbookcloud.com。
第三條
學院法定住所地為重慶市黔江區舟白街道正陽大道北段4888號。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為重慶國維新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屬于公益性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
條例》以及《重慶市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五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推進學院內涵式發展。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建立產教融合、協
同育人機制,努力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以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為核心,加強思想道德、人文素養教育和技術技能培養,全面提升人才培養質
量。加強專業建設,突出辦學特色,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渝東南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現代職業院校。
第六條
全日制??茖W生規模定位在8000人。
第七條
以全日制??平逃秊橹?,繼續教育為輔,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資格培訓。
第七條
以全日制??平逃秊橹?,繼續教育為輔,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資格培訓。
第八條
以經貿類專業為“龍頭”,建筑、機械、汽車、電子等多專業協調發展。根據渝東南區域經濟發展需要,適時增加新專業。
第九條
培養具有合理知識結構,具有較高職業技能,較好職業精神,較強職業素質,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條
立足渝東南,服務重慶,面向武陵山區,輻射西部。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
條例》以及《重慶市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十一條
重慶經貿職業學院由重慶國維新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舉辦,學院法人代表由學院董事長呂文義擔任。重慶國維新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法股
東分別是重慶國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陳建忠,以上兩者分別按重慶國維新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投資比例投資舉辦重慶經貿職
業學院。
第十二條
學院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規范學院辦學行為的權利;
2.依法考核學院層面管理者及學院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權利;
3.審批學院預算及大額資金使用的權利;
4.審批學院中層以上干部任命的權利;
5.向學院董事會推薦董事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為重慶國維新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屬于公益性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
學院依法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投資方代表、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投資方代表呂文義為董事長
陳建忠為副董事長。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學院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并指導學院院長辦公會制定或修改學院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批準學院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決定學院有關辦學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召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院簽署法定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
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批準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之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時,
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時可以寫明自己的不同意見,但不影響已生效決議的執行
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院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院的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對學院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成員由三至五名教職
工代表組成,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并報重慶市教委核準備案。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70歲。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院長助理)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院長辦公會議,會議由院長主持,審議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重大事項,并將結果報學院董事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1.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并主持召開。院長外出時,可委托黨委書記或常務副院長主持召開。
2.院長辦公會成員由學院黨政領導組成,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院長助理、工會主席,黨政辦主任列
席會議。
3.院長辦公會議題由院長根據工作情況確定,各分管院領導提出的議題建議,由黨政辦公室于上周末前收集匯總,經院長(會議主持人)
審定后,正式列入會議議題。黨政辦公室主任協助會議主持人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并組織做好會議通知、會議服務和會議記錄等工作。
4.議題范圍包括:
(1)傳達上級和董事會有關文件、指示,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意見、方案;
(2)研究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討論決定學年及學期工作計劃;
(3)研究決定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除;
(4)研究決定全院二級教學單位和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調整、人員定編、班子建設及干部配備;
(5)研究決定師資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6)研究決定干部考核、調整、任免、獎懲、聘任與解聘;
(7)研究決定教學、科研、管理、學科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8)研究決定招生、就業、學生教育與管理、人員選聘、人事及勞動工資管理、設備與資產管理、后勤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校園文化
建設、安全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9)討論和審議學院財務預算、決算;
(10)研究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11)研究其它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需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5.凡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分管領導應于會前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充分的調查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在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建
設性方案。對重大事項,一般應提出兩套以上建設性實施方案,以便于會議論證決策。
6.院長辦公會研究副科級以上干部的提升、任免、調整、獎勵和聘任與解聘時,應按照干部管理程序進行,不能臨時動議。
7.院長辦公會研究討論議題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如院長辦公會成員對議題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做出決定時,會議
主持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付諸表決或暫緩決定的意見,如表決的贊成票數與不贊成票數相等,由院長作出最終決定。
8.院長辦公會研究討論的議題涉及與會人員及其親屬的,與會人員應該回避。與會人員應嚴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談論和泄露會議討論情
況和尚未作出結論的議題。對作出決議的議題,在正式實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9.院長辦公會由黨政辦公室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并在會后一周內形成會議紀要,與原始記錄一起存檔備查。會議記錄應及時送因故缺席的
院領導閱,必要時可下發至各處、室、系。
10.凡經院長辦公會集體作出的決議,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任何人無權擅自更改。
11.院長辦公會決議由分管院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并及時向院長報告實施情況。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經院長同意,可提請院長
辦公會復議。
12.院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由黨政辦公室檢查督辦,并及時將執行情況呈報院長。必要時,對重大事項決議的執行結果,還應形成
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院長助理)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
條例》以及《重慶市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三十條
中共重慶經貿職業學院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在學院的基層組織。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保障,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
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為:
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學院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學院正確的辦學方向;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
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對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討論
決定學院黨內組織機構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
員全體師生推進學院的改革和建設,促進學院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院黨內的重要、重大問題由學院黨委會討論決定,黨委會由學院黨委書記(副書記)主持,成員由黨委委員組成。黨委會一般每月
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會議次數。黨政辦主任列席學院黨委會。
第三十三條
黨委會的議事規則為:
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會議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創造性開展學院黨建工作。
2.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所研究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處理。
3.黨委會的議事范圍為:
(1)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宣傳與執行;上級重要文件、會議精神和重要任務的貫徹落實。
(2)討論有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
(3)討論審定學院黨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階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4)討論黨委班子自身建設問題,研究決定黨建工作,研究決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決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統一戰線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等。
(5)研究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和學院教職工大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6)研究決定學院黨委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范圍,各級黨組織人員編制及基層黨支部書記任命等工作。
(7)研究其他需黨委決定的重要事項。
4.擬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事項,先由黨委委員或黨群部門提出并向學院黨委書記匯報。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會前應做好充分準
備,情況要清楚,事實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對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要提出明確具體的可供選擇的方案。議題材料由議題提出
部門或個人準備,原則上于會議召開3天前送黨政辦。黨政辦提前1-2天將討論議題、時間通知與會者。
5.黨委會應一題一議,有議有決。分管領導或列席人員就提交議題作基本情況、政策依據和方案建議的說明。重要議題應有兩個以上
的決策方案;對不同意見和看法,應一并反映。會議主持人要根據討論的情況歸納集中,提出明確意見,在征求黨委委員意見后
形成會議決議和決定。
6.會議表決可視情況采取口頭、舉手、票決的方式,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意見
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繼續對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提交
下一次黨委會討論表決。
7.黨委會由黨政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會議決定的事項及時編發會議紀要,經黨政辦主任審閱后,報黨委書記簽發。
8.對黨委會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并將貫徹執行情況報黨政辦公室。黨委委員按照分工,負責有關
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黨政辦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9.凡經黨委會集體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必須嚴格執行。個人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出現新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
時,可向黨委書記建議提請下次黨委會討論。
第三十四條
重慶經貿職業學院工會委員會是學院的群眾性組織。起著發揮教職工在學院管理事務中的主體作用,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等作用。
第三十五條
學院工會行使以下職權:
1.圍繞學院的中心工作,根據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的工作部署,制定工會工作計劃,發揮工會全體委員的作用,布置、檢查、指導各
工會小組開展工作。
2.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教職工參與學院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3.發揮工會的自身特點和優勢,協助學院黨委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組織教職工開展業余文化學習,積極開展有益于精神
文明和校園文化建設的各類教育活動和文體娛樂活動。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工會應當密切聯系教職工,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教職工生活,幫助教職工解決實際困難,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
務。
第三十七條
學院尊重和支持工會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
條例》以及《重慶市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教職工全部實行聘用制。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學習、培訓、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努力創造條件為教職工營造良好的工作 學
習、生活環境。
第三十九條
學院的教師分全日制和課時制兩類,課時制教師按5%—10%比例聘用;師生比原則上按1︰18的比例配備。
第四十條
學院在全國范圍內聘用具有良好師德、專業知識水平高的高、中級知識分子、高校畢業生和具有實踐經驗的各類管理人才。
第四十一條
學院的教職工必須服從統一管理,具備敬業奉獻、團結協作、開拓進取精神,注重師德師風修養,嚴于律己,關心學生,熱愛學院
教書育人,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學院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
條例》以及《重慶市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教育部和財政部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的財務規定執行,接受當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管
理、監督、檢查和審計,并據此制定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相關制度規定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公布審計結果并報審批機
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院辦學經費由舉辦者投入、學院學雜費收入、借(貸)款和其它合法收入構成,舉辦者保證學院有足夠的辦學資金。
第四十四條
學院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按照《重慶市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依法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
費的支出,提高投資效益。主要用于:
1、學院成本性開支,主要包括教育教學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在扣除辦學成本后,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預留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
更新等。
3、節余經費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作為對投資者舉辦高職教育事業的合理回報。
第四十五條
依據董事會批準的學院年度經費預算,學院依法依規對預算經費進行財務管理和運作,并接受董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院建立財務會計報告制度。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表至少包括以
下三種報表:
1、資產負債表。
2、業務活動表。
3、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七條
學院章程,必須在校務委員會和院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學院章程
的修改,由校務委員會擬制,報學院董事會批準。
第四十八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九條
學院舉辦者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條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學院終止: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時;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時;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時。
第五十二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
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四條
在進行財務清算時,對學院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學院終止時,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院制訂,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定,并報重慶市教委核準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